锁匠撬锁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电视中一则新闻:一小偷冒充是一户主,称丢了自家钥匙,请一锁匠撬门。锁匠也不知情,有了生意当然要做,凭自身专长熟练的撬了门,收了劳务费后离开。小偷随即也熟练的卷了钱财,扬长而去。留给户主的只有报案了。面对记者的采访,锁匠是一脸的无奈与无辜。”事情本身并不复杂,但对锁匠的行为性质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还是有一定的讨论必要。对于如何适用法律,笔者将从法理的角度,分别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两方面来加以探究。 首先我们看他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小偷构成了盗窃罪是无可置疑的,但锁匠“帮了小偷一把”的行为是否也构成盗窃罪呢?在我国刑法上,盗窃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必须出于故意。对于故意的涵义,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解释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对本案中的锁匠来讲,显然他不明知自己撬了门会造成失窃的后果,再加上他也没有占有户主财产的目的,因而他是没有犯罪故意的。同时《刑法》第十五条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过失盗窃罪或其他的侵犯财产罪,所以不管他主观上有无过失,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知道,民法与刑法是两个并行的法律部门,其适用的结果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就同一个行为来讲,不能认为该行为构成了犯罪,行为人就不再承担民事责任了;反之亦然。对于一个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可以运用刑法和民法的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分别进行独立的适用,以期在各自的范畴中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本案中还要看锁匠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以决定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来讲,构成侵权行为的四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锁匠无疑是符合前三个要件的,主要还是要看他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过错的形式分为故意和过失。由于刑法和民法中主观故意的涵义是相同的,只是责任后果不同,那么同样,本案中的锁匠在主观上也没有侵权的故意。对于过失,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竟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从民法的归责意义上讲,过失责任的核心应该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并造成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上的损害,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行为人负过失责任的根据。作为锁匠帮人撬门、锁,一般不会去审查户主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件,这可能也是这一行业的惯例。同时这种审查本身也很难实现,因为请锁匠的户主大多也是出于突发的事件,证件可能不会随身携带。即便有证件,可能也会觉得这种审查不尽人情,而不予配合。但从法律上讲,不应认为这种审查有相当难度而减轻锁匠对此应尽的注意义务。我们在房屋及其它财产上设门、锁,是为了既存财产关系安全,保护私有的、国家的财产。当正常的门、锁被撬时,也就破除了保护财产安全的屏障,此时,财产的安全将受到极大的威胁。我们生活的社会并不是“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社会,相反是充满着经济的“遐想”,有着相当的犯罪率。所以当自己的行为使他人的财产面临巨大的威胁时,作为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理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来确保他人的财产安全。对于锁匠来讲,他的客户自称是户主,户主当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于是便去撬了门。应该说这种行为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毕竟此户主非彼户主的可能性也不小,事实上也发生了不少这样的“冒牌事件”。作为锁匠应该适当审查一下户主的身份证件,也可以让户主去叫附近派出所的同志、居委会的同志到场,以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锁匠的行为在民法上还是存在过失的,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当然,他承担了责任后还可以向终局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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